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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起发放高温津贴 未领到可拨打12333投诉

2016年05月28日 04:55:37 来源:新京报 访问量:142 作者: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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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记者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要求,今年6月至8月北京将给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 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同时,高温作业将同时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津贴发放替代这些物品的发放。

  33℃以上室内工作月补120元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相关负责人介绍,“钱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温津贴。

  不发津贴最高可罚1万元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对于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时出现标准低、打折扣,或者以饮料代替津贴或以津贴代替饮料等情况,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将加大检查力度。同时,职工如果未按规定领取到高温津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直接拨打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据悉,各地高温津贴的标准有所不同,发放的月份也有所区别。上海为每年6月到9月期间发放,具体为每人每月200元。年平均温度较高的广东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具体每人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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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高温津贴最低标准7年涨120元

  2007年 北京开始设定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2010年 北京市上调津贴标准,室外、室内作业人员的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120元和90元。

  2012年 四部委联合修订并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首次对“高温天气”进行界定。同时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2014年 北京市再次上调津贴标准,室外、室内作业人员的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180元和120元。

  各地高温津贴标准

  地区 发放金额(元/月) 发放时间

  北京 18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室内高温作业人员) 6-8月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18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 6-9月

  山西 240元/月 6-8月

  上海 200元/月 6-9月

  江苏 200元/月 6-9月

  辽宁 200元/月 7-9月

  福建 200元/月 5-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广东 150元/月 6-10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10月

  湖南 150元/月 7-9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16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 6-9月

  山东 12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8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 6-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露天作业人员) 8元/天(其他作业人员) 6-9月

  天津 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 6-9月

  湖北 12元/天 6-9月

  河南 10元/天

  陕西 10元/天 6-9月

  海南 10元/天 4-10月

  云南 10元/天

  吉林 10元以上/天

  四川 8-12元/天

  新疆 10-20元/天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宁夏 12元/天(高温、露天作业人员)8元/天(其他作业人员) 6-9月

  重庆 不低于5、10、15元/天(按温度范围) 5-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9月

  作者:吴为

编辑: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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