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信访条例》相比,办法对适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转送等环节的时限均作了大幅压缩。办法明确,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是《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时限的1/5;在办理环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是《信访条例》规定答复时限的1/6;而转送环节涉及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在此过程中,如信访人不要求出具纸质的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进行告知或答复。
国家信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以下几类:首先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其次是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再次是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或者是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等。同时,这些信访事项都应是初次信 访。
但是,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信访事项、已进入或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信访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特别强调,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