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晨 卢伟
9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雁塔区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王娜娜。
英烈人格权利始终受法律保护
记者:本案原被告的主要诉辩主张有哪些?
王娜娜:2018年5月24日,原告叶正光(叶挺之子)等7名叶挺将军近亲属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侵犯叶挺名誉权为由,起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涉案视频节目通过反讽的方式针对媒体报道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明确反对小学教材中无序植入广告。被告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给原告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对此诚恳道歉。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记者:我国法律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
王娜娜: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叶挺已去世,7名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上传案涉视频存主观过错
记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权行为?
王娜娜: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案涉视频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引起舆论关注。
记者:被告制作及上传案涉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王娜娜: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记者: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王娜娜: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律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式,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者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
经查,在7名原告起诉前,“今日头条”平台下架了被告发布的案涉视频并对“暴走漫画”账号进行了封禁,侵权行为已经停止。7名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虽然案涉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观上实施的侵害叶挺名誉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7名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7名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记者:法院如何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
王娜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不当篡改《囚歌》制作视频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其主观过错明显。诉前发布的案涉视频已经下架,被告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当庭对侵权事实亦如实承认并表达歉意。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同时为了体现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被告向7名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记者:本案的意义及启示有哪些方面?
王娜娜: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案涉视频对《囚歌》内容进行篡改并通过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引发各界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英雄烈士名誉的高度关注,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聚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本案公正高效地审理,不仅是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案涉行为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类似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侵犯名誉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惩罚和制止,在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同时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北京9月28日讯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