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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通报92起公款旅游问题 23起涉及教育系统

2014年08月13日 08:25:46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访问量:593

    导读:昨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西省纪委日前对5起公款旅游典型问题发出通报。今年“五一”前夕,中央纪委官方网站开通纠正“四风”监督举报窗口。据北京青年报记者统计,四个月以来,中央纪委共通报了92起公款旅游典型问题,其中23起有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涉及。

    目的地

出境游多选择港澳

    在通报的92起典型问题中,26起并未提及在国内还是赴国外旅游。

    明确出国(境)旅游的共有18起。其中,3批公务人员利用公款先赴港澳地区旅游,泰国和澳大利亚各两批,台湾、新西兰、朝鲜、夏威夷、新加坡和德国等地也曾成为公款旅游的目的地,其余5起公款出国(境)旅游典型问题并未披露具体目的地。

    在利用公款出国旅游的典型问题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问题较为突出。该校曾借出国培训考察之机,先后4次组织赴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旅游,花费公款153.5万元,该校校长、党总支副书记郑翠琼和党总支书记、副校长谭汉怀被撤销党内职务并面临行政撤职处分。

    明确利用公款在国内旅游的共有48起。在国内的旅游目的地之中,云南最为热门,共有8批次公务人员使用公款赴该地旅游。例如,西藏大学教育工会曾以组织教职工休养为名,两次从区教育工会申请经费20万元。2014年1月,时任西藏大学教育工会副主席的边巴次仁带领教职工12人,到云南昆明、丽江、西双版纳等地旅游,人均花费1.67万元。

    此外,浙江、江苏和海南也是热门省份,先后有7批次人员赴浙江旅游,江苏和海南也曾迎来过5个公款旅游团组。

   领域

    教育系统涉23起典型问题

    近日,在江西省纪委通报的5起公款旅游典型问题之中,3起和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关。包括南昌市南昌县三江中学校长朱景峰、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五陂学校校长易建红、贵溪市天禄中心学校校长韦云均存在“组织学校教职工公款旅游”的问题。

    北青报记者根据通报情况梳理,92起公款旅游典型问题之中,23起有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涉及,其中3起直指地方教育局行政人员。

    据通报,青海省玉树州教育局副局长春武曾以学习考察为名,带领曲麻莱县优秀教师和县文化教育局干部共计47人赴深圳、珠海、广州、香港、澳门公款旅游,共支出经费24.78万元;甘肃省张掖市教育局曾以参观学习为名组织赴香港、澳门旅游,花费公款9.8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教育和科技局 副局长、科协副主席卞明惠也存在利用公款旅游的问题。

    其余20起典型问题中,利用公款旅游的皆是来自高等院校、中小学的教职员工。

    其他公款旅游问题则多发生于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如北京市昌平实验小学组织教职工赴山东、云南、贵州学习培训期间公款旅游,共计支出31万余元,昌平区纪委随后给予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苏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途径

    学习培训为公款旅游创造便利条件

    披露细节的典型问题之中,外出调研期间绕道旅游的现象最为普遍。

    据中纪委网站披露,2013年9月10日至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人员到杭州、宁波进行智慧城市建设考察,除累计时间为1天的 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到杭州、嘉兴、绍兴等旅游景点进行参观游览,共计消费106597元。同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党总支书记李朝彬也以外 出参观学习为由,组织全村干部16人,分两批次到西藏公款旅游,旅游费用共计支出75320元。

    此外,利用学习培训契机赴外地旅游的现象也十分突出。2013年10月至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分三批组织30名职工先后赴贵阳、长沙和深圳参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及竣工后规划核实培训、城乡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均使用公款支付到当地景点旅游,开支公款共计220631.2元,其中培训开支公款179620元,旅游开支公款41011.2元。本组文/本报记者桂田田实习记者谢莹

    公款旅游问题线索如何发现?

    今年1月中旬,辽宁省纪委公开通报了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沈阳市司法局借组织学习考察之机违规公款旅游问题引发多方关注。

    这一问题是如何发现的?据悉去年12月,有群众向沈阳纪委举报沈阳市司法局借考察学习之机组织公款旅游等问题。根据沈阳市委、市纪委领导的批示,市纪委党风室会同市审计局、市地税局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组先后到沈阳市司法局机关及有关单位、有关区县司法局和辽宁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调阅相关材料、报销凭证等方式,与30余名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市司法局借考察学习之机组织公款旅游的问题。

    经查,该局副局级巡视员李志新在带队赴合肥、宁波、厦门考察前,责成市局法律援助处处长曹某与辽宁康辉国际旅行社钟某某联系,委托该旅行社对考察组赴三地学习考察和参观旅游进行全程安排,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并实际支付交通、住宿、餐饮和旅游景区景点门票费用59808元(合同报价为 70200元)。在考察活动结束返沈后,要求旅行社分别为考察组成员协助提供住宿费、租车费发票,用以核销在旅游景区、景点支出的门票等费用,人均 3569元。考察活动结束返沈后,考察组成员李志新等6人的票据分别在各自单位报销。考察组另外3名成员的费用,因市纪委介入调查而未能在单位报销.



       【编辑: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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