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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共产党人要有团结信教群众的本事

2015年06月29日 16:30:17 来源:光明网 访问量:479 作者:叶小文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我们共产党人要有团结信教群众的本事

  作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 叶小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作为指导统一战线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对扎实推进各领域统战工作、不断开创党的统一战线事业新局面,作了全面的部署。其中,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新阐述: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这个新阐述,是总揽全局——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抓住关键——从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着眼,对宗教工作的新指南;也是继承创新——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对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

我们共产党人要有团结信教群众的本事

一、从“宗教事务局”的定名说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政府政务院文化委员会下设宗教处,此为国家宗教局的前身。1954年11月,宗教处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当时,在给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报告上曾经将机构名称拟定为“国务院宗教管理局”。但周总理认为,“管理”两个字不好,容易引起误解,被认为是“控制宗教”。遂便定名为“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8年机构改革,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

  “管理”两个字不好?当年周总理为何这样看问题?“管理”究竟是何含义?其实很需要研究一番。

  管理,就一般意义而论,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协调他人的活动,以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系列社会过程。管理学,是指人类长期从事管理实践活动的科学总结,是以企业组织为重点,研究管理活动过程及其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那为何“宗教事务局”不称“宗教事务管理局”?首先,管理,不是“管理宗教”,而是“管理宗教事务”。第二,宗教事务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第三,宗教事务管理,既要“依法”,要努力使宗教工作法制化;又要“依策”,要努力贯彻实施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第四,现在看来,归结到一点,就是“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所以,宗教局要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但牌子却未必要标明“管理”二字。周总理的考虑,其实另有深意。这是因为宗教工作其实是群众工作,是做人的 工作,做争取人心的工作。这是因为宗教事务管理不仅是一般的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要处理牵涉面更大的群众问题,层次更深的精神领域和信仰层面的问题,属于公 共精神生活管理。管理既是“社会管理”,也是公共服务;“管理”要抓在手上,而不是喊在口上;“管理”要依法行政,而不是随心所欲;“管理”要体现心悦诚服,而不能只靠权威压服;“管理”要善于“攻心”,而不可浅尝辙止。一言以蔽之,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二、深刻把握两个基本问题

  20世纪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即将诞生的前夜,列宁曾集中精力研究了俄国社会主义革命中的宗教问题,写下了《社会主义和宗教》、《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等名篇。列宁提出了一个复杂、敏感,涉及到社会主义革命成败的政治难题:社会主义制度与其它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是社会主义国家 的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与一切唯心论(包括有神论)相对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又如何适应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不信神的执政党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教育好,把他们的作用发挥好?如何有效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正确地 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简言之,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21世纪初,当社会主义在中国站稳脚跟并蓬勃发展的时候,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又就宗教问题作了长篇重要讲话。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总书记身份发表关于宗教问题的专门长篇讲话。这不仅是《社会主义与宗教》在中国的土地上的历史续篇,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写出的历史新篇, 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党在重大复杂敏感的意识形态问题上理论的清醒和成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工作水平的提高,是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宗教问题 和当代世界宗教问题的实际,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宗教观的结晶。

  但这个新篇并没有完结。理论探索不会完结,实践就更没有完结。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将使“新篇”历久弥新。今天,重温从马克思、恩格斯到江泽民 的一系列有关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需要把握好社会主义与宗教的两个基本问题,即:处于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 宗教问题,特别要注意自觉克服“与生俱来”、容易产生的短视症和狭隘性,以及由此必然导致的对待宗教问题的简单化和片面性。这就特别需要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这两个基本问题。

  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却关系到根基和关键。就如同我们党执政多年,走了很多弯路,才明确了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样。从社会主义革命阶段走向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全党的工作中心就应该转移到建设上去,这个道理似乎很简单,但要明确和统一认识,并始终扭住这个中心不放,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却很不简单。正是有了这个看似简单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从此踏上了坦途。同理,宗教问题所具有的长期性和群众性,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简单问题,但在这个 问题上的错误见解和浅薄之见曾经长期困扰我们。观点影响政策,支配行动。正确的观点指导人们走向光明,夺取胜利;错误的观点也会使人误入歧途,导致政策上的失误和工作上的被动。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教工作,正是深刻、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了它,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在这个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认识和把握宗教 的根基和关键的问题上,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工作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上取得了重大进展。

  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世界观上与一切有神论对立,因此在领导群众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就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可以较为快速地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从而导致认识的短视症,忽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略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我们并不否认,社会主义运动产生之初的革命时期,阶级斗争剧烈的特殊时代条件与社会环境,使这种“忽视”和“忽略”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就必须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必须坚决克服认识上的短视症和狭隘性,彻底纠正这种“忽视”和“忽略”的 现象。

  勿庸讳言,在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宗教问题的阐述中,对宗教进行批判、进行斗争的“火药味”是比较浓的。这与我们今天对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的宗教的看法和说法(强调“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同我们现行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强调“使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民族伟大振兴的共同目标上来”),显然是有区别的。究其原因,是时代背景不同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也不同了。

  如果我们仅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宗教的一些具体阐述中,就以“火药味”、“斗争哲学”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是一种浅尝辄止、只知其表的误解。我们只要深入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历史时代背景中去分析,就不难看到,他们当时对宗教的批判和斗争,其着眼点其实并不在“教”,而在“人”, 在于如何动员和争取被剥削阶级用宗教愚弄的劳动群众,起来投身于向剥削制度发起冲击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宗教批判摘去了装饰在锁链上的那些虚幻的花朵, 但并不是要人依旧带上这些没有任何乐趣任何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们,伸手摘取真实的花朵”。这就是当年马克思、恩格斯进行宗教批判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德国,普鲁士容克地主阶级操纵着国家政权,控制着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政治原则与基督教原则相依托,成为封建政权官方的信仰标志。因此,德国资产阶级革命既不像英国那样首先发端于经济领域,也不像法国那样主要表现为政治革命斗争,而是首先被赋予了思想文化的形式,表现为对 宗教的批判。“政治在当时是一个荆棘丛生的领域,所以主要斗争就转为反对宗教的斗争”。先于马克思、恩格斯之前,已有不少先进的思想家在批判宗教,如18 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青年黑格尔派、费尔巴哈等。马克思、恩格斯对宗教的批判,既吸收了他们的成果,又指出了他们的不足——他们都不能走出宗教批判而把宗 教批判本身当作目的,都是见“教”不见“人”。费尔巴哈最多也只看到了宗教的世俗基础,但也没有进而去批判这个世俗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则把宗教批判深入 到宗教桎梏的世俗桎梏,从宗教批判进到政治批判,再进到人类解放。而且,马克思、恩格斯为了揭露剥削阶级利用宗教的麻痹作用从精神上奴役劳动群众并维护剥削制度,用唯物史观深入地剖析了宗教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科学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终将逐渐自行消亡的客观规律;揭示了应该同产生宗教的根 源——尤其是阶级压迫的社会根源——作斗争;并针对当时德国的实际,着重剖析了基督教何以成为世界性宗教,怎样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而现在已沦为德国官方 的婢女的过程。可以说,透过当年时代赋予的马克思、恩格斯批判、斗争宗教的“火药味”,我们看到的恰恰是冷静、细致的剖析,是严谨、周密的思考,是对信教 的劳苦大众充满同情的“人情味”。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宗教、同宗教作斗争的特点是:

  ——斗“教”不斗“人”,批判宗教并非批判信教群众;

  ——斗“教”斗其根,强调应同产生宗教的根源而并非宗教本身作斗争;

  ——斗“教”为争“人”,着眼点始终在争取、团结、动员、组织信教的劳苦大众,为实现自身的解放、争取人类的解放而斗争。

  同是批判宗教,但正是在这些特点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激进资产阶级的宗教观划清了界限。

  以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为例:

  第一,开篇的判断:“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实际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第二,为什么是“前提”:“谬误在天国的申辩[oratio pro aris et focis直译是:对社稷和家园的辩护。]一经驳倒,它在人间的存在就陷入了窘境。”

  第三,对宗教的批判是现实批判的“胚胎”:“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要求抛弃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想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宗教是它的灵光圈——的批判的胚胎。”

  这种批判“摘去了装饰在锁链上的那些虚构的花朵,但并不是要人依旧戴上这些没有任何乐趣任何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们,伸手摘取真实的花 朵。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能够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宗教 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是围绕着人旋转。”

   第四,革命任务的直接提出:“因此,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

  如果我们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由以产生的时代背景,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而深刻的内涵,甚至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行文阐述的原意,就容易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仅仅简单地归结为一句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并由此就容易把我们的工作仅仅归结为“与宗教作斗争”。这是理论和实践上的误区。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确实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提出的名言,但这句话并非马克思所独创。据钱钟书在《管锥编》中考证:“浪漫主义诗人(Novalis)早言,俗子仰宗教以解忧止痛,不过如收鸦片之效;或言,世人莫不吸食精神鸦片,以谬误信仰自醉;后来小说家有以不信 奉基督教比于不求助鸦片;哲学家有以宗教比牙痛时所服之麻醉剂。要推马克思语为最明快矣”。但我们只要读一读马克思提出这句名言的那篇原著,读一读与这句名言紧紧相连的前言后语,就不难看到,马克思立意的着重点并非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而是受鸦片麻醉的人民,是哀其不幸(“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怒其不争(“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促其奋斗(“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应该向德国制度开 火!”)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这一论断是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提出的重要观点。但“基石”能不能研究?“基石”是否要夯实?这就引出三个需要推敲的问题:列宁对这个论断的使用有什么样的限定?列宁是在什么样的时代背景中提出这个论断?列宁对正确运用这个论断有何严肃要求?

 显然,列宁这个论断限定的范围,是“世界观”而不是具体的政策策略。

  ——列宁紧接着说,“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这就是提出这个论断的特殊时代背景。今天我国的爱国宗教团体,显然已与之有根本的区别。

  ——列宁说,尽管社会党人在社会主义革命中每次对宗教问题发表意见时都应当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为基点,但“是不是还应该更进一步,把无神论的结论发挥得更详细呢?我们认为不必,这样做会使无产阶级政党有夸大反宗教斗争意义的危险;这样做会抹杀资产阶级反宗教斗争同社会党人反宗教斗争之间的界限。”这是列宁对正确运用这个论断的严肃要求。

  只要读一读列宁提出这一论断的那篇原著,以及与这一论断紧紧相连的前言后语,同样不难看到,列宁同时反复强调:“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这是一种肤浅的、资产阶级狭隘的文化主义观点。”列宁之所以作这样的强调,其立意的着重点同样并非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而是受鸦片麻醉的人民,因为“社会民主 党宣传无神论,必须服从社会民主党的基本任务:发展被剥削群众反对剥削者的阶级斗争”。

  可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正是在这里统一起来:鉴于宗教信仰涉及到广大的信教群众,宗教问题说到底是个群众问题,因此绝不能简单地对待宗教问题。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一致的。

  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的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实践活动也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要相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要千方百计把人民群众团结在无产阶级政党的周围,引导群众为自身的根本利益而奋斗。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这些基本要求,无不贯穿、渗透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之中。

  应该明确,如果我们不与宗教作斗争,就抛弃了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从世界观的角度,唯物主义者要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中与宗教的唯心主义和有神论 思想观念作斗争,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地盘;但在政治工作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却要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经济政治保障。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而为了服从于中心任务,“与宗教作斗争”常常需要放到次要的地位,甚至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而妥协为“信仰上互相尊重”。如果我们 不懂得、不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这种一致性,而只是看到对宗教作斗争的一面,就抛弃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从 而把自己对宗教的认识水平,降到了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批判过的斯特劳斯、鲍威尔、费尔巴哈、杜林等人的水平;把我们的工作水平,降到了当年列宁早就嘲 弄过的“愚蠢的举动”或资产阶级政客有意捣乱的水平。

   赵朴初先生曾提出:“党和政府理当以马列主义宗教观作为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理论基础。问题是,什么是马列主义科学的宗教观?前联共(布)、苏共长期反宗教宣传的观点,马列经典作家对待特定地域和历史背景下的宗教现象所作出的个别结论,尽管对许多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工作者有很大影响,但并不代表马 列主义宗教观的科学体系。”我认为马克思提出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列宁所提出的“我们应当同宗教作斗争”,并不包括在“前联共(布)、苏共长期反宗教 宣传的观点”和“马列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之内,在今天这些结论本身并没有错。但这些结论的确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夸张地去作宣传,而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去说明,放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整个的科学体系中去把握,放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一致性中去理解,才能避免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科学 体系和科学精神的曲解,避免由此引起的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和工作实践的失误。

  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结合俄国革命实际,确立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和原则,强调在通过批判宗教唤醒群众的同时,又要认识到宗教信仰涉及到广大信教群众,对宗教问题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要求工人阶级政党一方面在思想信仰上坚持“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 片”,主张“彻底的”无神论;另一方面又在政治行动上“宽容”宗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利于团结信教群众为实现党的主要任务而共同奋斗。他指出: “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的策略是十分严谨的,是经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周密考虑的;在迂腐或无知的人看来是动摇的表现,其实都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得出的直接的必然的结论”。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透彻、深刻地认识宗教问题,必须根治短视症和片面性,把握长期性和群众性。而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与宗教”这个政治难题,更需要把握好两个基本问题: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这两个基本问题,归结到一句话就是: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为群众工作的宗教工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进入近代以来,中国一度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半封建”使中国宗教凸显“封建宗法性”特征,“半殖民地”则使中国宗教凸显“洋教”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建立,洗刷“洋教”特征的中国基督教、天主教,成了中国人民自办的宗教事业, 中国第一次庄严宣告,“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各宗教洗刷了与封建专制制度相结合的“封建宗法性”特征和封建迷信杂质,中国进一步庄严 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两句话,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起,写进了宪法 第三十六条,使我国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

  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着眼于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选择,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立足宗教在社会主义阶段长期存在的现实,就必须积极引导已经存在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其发挥积极作用。

  强调群众性,不是当群众的尾巴。毛泽东同志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说过,“党和群众的关系的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正确 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要教育信教群众尊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 尊严。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国务院2004年颁布了关于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由于历史上中国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宗教一度成为 帝国主义用作侵略中国的工具,至今一些反华势力还要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 则”。

  因此,现在处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我们不仅有了清晰的认识——牢牢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这两个基本问题;更有了明确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 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可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祖国统一、民族复兴中的积极作用。

  在这次中央统战工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4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3句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

  (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历史地看,宗教同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无论世界宗教还是中国宗教,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要不断适应其国家的的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

  马丁•路德以“因信称义”为旗帜推动了宗教改革。马克斯 . 韦伯倡导“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才使得基督教在西方,其“外在超越的价值系统不仅没有因现代化而崩溃,而且正是现代化的一个极重要的精神源泉。”(余英时《文化:中国与世界》)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主体民族是一个多神多教的民族。中国宗教史源远流长,多元起源,良性互动,在发展中不断整合成中轴信仰,又保持对各种信仰的开放包容,和谐共生,因中有革,神道与人道协调,信仰以道德为重,形成“多元通和”的生态模式,以及多神多教并存,多样性中有主体性,宗教关系和谐是主旋律,宗教信仰的“混血”现象普遍存在,神道依于人道,神权依于政权,包纳和改铸外来宗教等特点。

  佛教是传入我国最早的一种外来宗教,也是对中国社会文化发展产生影响最大的外来文化之一。自西汉末年传入我国内地,迄今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但是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是有一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过程。在历史上曾经有所谓“三武一宗”的灭佛事件,指的就是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以及五代后周世宗打击、削弱乃至铲除佛教的活动。尽管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佛教在中国的发展传播经历了不少的磨难,但从总体上来看,佛教所受到的这些打 击只是其传播历史上的一些插曲,因为在历次遭受挫折之后,它都能重新复苏并获得新的发展。这主要是得益于佛教能够不断地通过内外调试,很快地适应中国社会 的发展,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从南北朝到唐代,佛教在中国形成了八大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宗派。其中最具中国特色,本土化程度最深的是禅宗,甚至成了中国佛 教的代名词。这不仅是因为禅宗与王权政治相适应,而且同时也融入了中国本土文化之中,深受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和改造。基本上在一千多年前,佛教在中国就已经实现了中国化、本土化。当代,赵朴初、台湾的星云等人,都积极推动建设“人间佛教”,这是佛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新努力。

  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可以说是几经磨难,走过了一个因不能顺应传统、适应社会而无法生存,到逐步有意识地顺从、适应而有所发展,直到找到一条坚持独立自办、迈向本土化道路的历程。但这条道路并不平坦。基督教传入中国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在唐代景教的昙花一现,尚未分裂的基督教会的一个 异端派别聂斯脱利派传入中国,称为景教,严格的说这次传入算不上是基督教最初的传入。二是在元代,意大利方济各会会士孟高唯诺将天主教传入中国,主要在宫 廷上层传播,对中国的社会和文化没有产生较大影响,后随元朝灭亡而中断,这是基督教正式传入中国。三是在明代,以利玛窦为首的耶稣会士再度将天主教传入中 国,至清康熙年间,由于罗马教廷挑起“礼仪之争”,不准中国教徒敬孔祭祖,而遭康熙皇帝禁教,天主教转入低潮。四是在清末,鸦片战争以来随帝国主义的侵略 大举传入中国,基督教、天主教沦为帝国主义列强侵华的工具。五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基督教、天主教开始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天主教成为中国神长教 友自己的事业,找到一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当然,进入中国的基督教、天主教如何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一个至今还要不断努力推进的时代课题。

   为什么基督教文明与伊斯兰教文明从历史到现在冲突不断,而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却能够和平的传播和发展而没有引起大规模的冲突呢?一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 强大的包容性,对外来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容纳了伊斯兰教文明。二是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在保持自己基本的信仰特点的前提下,较好地融入了中国的文化 传统中,较好地适应了中国的社会,走了一条成功的中国化道路。伊斯兰教在盛唐时期传入中国,面对的是一个宗法性传统的社会,这是一个与当时阿拉伯世界完全 不同的社会环境,面对的是厚重坚实且一以贯之的传统文化。因此,传入中国后,伊斯兰教在不断地思考如何既能保全自己的宗教特性的前提下,适应中国的传统社 会,融入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为之所接纳这样一个事关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他们找到了这样一个路径,就是要把伊斯兰教的教义与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 态的儒家思想相结合(后人称之为“以儒诠回”)。自汉以降,中国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就是儒家文化,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是建立在 其基础之上的,能够成功的实现与儒家思想文化的结合,无疑就是成功的实现了与中国社会的融合,就是成功的实现了伊斯兰教的中国化。正是因为中国伊斯兰教在 教义思想方面融合于中国传统思想,所以在性质上具备了中国文化的品格,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在,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打着“伊斯兰 教”旗帜疯狂地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和分裂国家活动,在宗教上就是鼓吹“原教旨”,“逆中国化”,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和有效遏制。

  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关键,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渗透。

  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世界范围内活跃,在我国新疆地区也频频露头。它与恐怖主义结合,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但却是宗教的 异化物。它歪曲、亵渎、糟蹋原有宗教,其思想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心理情感都不在宗教范畴。它破坏宗教的尊严和权威,但依然打着宗教的旗号,借用宗 教的形式(旗帜、话语、标志、外衣等),在信仰上极端化、行为上狂热化,把宗教政治化、组织诡秘化。我们必须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有效防范和遏制 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讲长期性——要害在找出规律,适应规律;讲群众性——要害在争取群众,争夺人心;讲复杂性——要害在社会转型,宗教改革。由于宗教渗透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意识中,又被民族分裂主义有效利用。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西 方国家对宗教也并非不管,只是历史、文化基础不同,国情不同,管理模式、方式不同。当前,我们应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深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 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 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

  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应进一步具体落实,解决宗教事务条例刚性不足的问题。对宗教场所、活动、人员的管理,要有进一步可操作的细化措施。宗教都 有自我扩张的行动,政府不能放弃管理,但又要发挥宗教团体管理内部事务的积极性。如何促进宗教团体、宗教人士、信教群众自觉尊法守法?所谓“只听神的不听 人的”、“神大还是法大”,对这些涉及宗教的深层次问题,不必发起公开讨论,但需要引导信教群众有正确的认识。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 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自觉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宗教界要站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前列。还要善于将政策实施与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相辅相成。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众工作,是重要的统战工作,是争夺人心的工作,需要刚柔相济,很难一管就听,“一法了之”。

  对宗教方面久攻不下的难点问题和新出现但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如天主教地下势力转化问题,网络传教问题,城镇化加快流动后的“藏密东渐”、“阿 訇南下”、“基督西进”问题,等等,要把握宗教自身规律,分类指导,对重点问题既要综合施策,又要术有专攻。破解重点、难点要因势利导,分别形成一套可行 的具体解决办法,去逐渐、逐一解决。宗教其实是“攻心之术”,我们不能“攻心乏术”。宗教工作是争夺群众的特殊的群众工作。路子、方法明确了,则需抓好落实,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当一种宗教被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时,会出现特殊的两重作用:一方面强化民族的凝聚力,成为民族的神圣的旗帜,一方面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势力所利用。当狭隘的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量。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越是千方百计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我们越是要善于按照宗教自身的规律做好宗教工作,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我们周围。我们共产党人要有这个本事。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美国哲学家、史学家威尔•杜兰在他的《世界文明史》中曾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宗教是一种很难定性、不易评判的社会现象:一方面,它与人类文明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联系,并造就出众多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政治家和具有崇高道德力量的伟人;另一方面,在人性的偏执、社会的罪恶、种族的仇视中,也经常能看到宗教的阴影,宗教又常常成为社会动荡、冲突、甚至战争的助力。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宗教既蕴涵着引发冲突的因素,又蕴涵着促进和谐的因素;宗教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放大器”的二重功能,既可能扩大冲突,又可以促进和谐;在一个深刻变革、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宗教二重作用更加凸现,既可能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也可以产生特殊的积极作用。宗教自身追求真善美、追求和谐的一面获得发挥, 就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自身负面因素的发热膨胀,就会释放或放大消极作用。历来黑暗势力都要利用宗教的消极面,使群众信仰的宗教反过来成为群众的枷锁。

  当今世界,宗教问题处理得好与不好,仍然是检验一个国家能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试金石。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而信教群众往往是通过宗教人士的带领、引导或组织来信仰宗教的,因此他们当然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有的清真寺里就挂着这样的对联,上联是,“尔来礼拜乎?须摩着心头,干过多少罪行?由此处鞠躬叩首”;下联是,“谁是讲经者?必破除情面,说些惊吓话语,好教人人耳怵神!”

  宗教工作这个群众工作的关键,是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上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
编辑: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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