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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12月12日 22:30:20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访问量:352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11月26日)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以来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作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开、放手、放胆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促进黑龙江振兴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破解我省结构性矛盾的根本抓手、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所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扩大就业培植财源的重要依托,对于大力实施“五大规划”战略、深入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加快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我省民营经济偏弱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做大做优做强,成为我省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进入领域

  1. 支持民营企业在更宽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充分依托我省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参与改造升级“老字号”,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向优势产业和产品延伸升级要发展;参与深度开发“原字号”,围绕“油头化尾”、“煤头电尾”、“煤头化尾”、“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延伸产业链条,向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要发展;参与培育壮大“新字号”,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参与“龙江丝路带”建设,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发展跨境电商、跨境物流,建设境外园区,打造跨境产业链,拓展对外合作领域。(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2. 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等领域,市场准入对民营投资主体一视同仁。(省发改委牵头)

  3. 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审批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全省PPP项目库,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对PPP重点领域内的重大项目,优先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4.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完善已有的配套政策,出台实质性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民营医院和民办学校。(省发改委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5. 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供给优势的绿色生态农业,高品质食品、乳制品和畜牧产品,旅游、养老、健康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农委、省畜牧兽医局、省旅游发展委等相关部门配合)

  6. 支持民营企业“民参军”。支持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健全信息发布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省国防科工办牵头)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7. 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创新创业,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股本比例、经营范围等登记条件,降低门槛,为市场主体生成营造良好环境。(省工商局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配合)

  8. 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3年内由市、县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由市、县自行确定。“个转企”手续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牵头全程无偿代办。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对新纳入“四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牵头全程无偿代办入统等手续。(省工信委牵头,省统计局、各市县配合)

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统计局配合)

   9. 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对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5%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贫困县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内投产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0. 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对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或原项目未投产期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省地税局牵头,各市、县配合)

  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总额。(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牵配合)

  11.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时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的国企改制改组项目信息。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驻省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由市、县确定。(省国资委牵头)

  12. 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从2016年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省工信委牵头,省工商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对我省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省工商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3.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大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民营企业,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对民营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对设站企业给予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省财政按市、县政府支持数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省人社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14. 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质量、扩品种、降消耗、增效益。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对每个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5. 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创新。鼓励企业以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和网上众创等多种方式进行产品创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表现好的创新产品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民营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企业贡献突出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6. 支持民营企业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制造业企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对行业重点企业和第三方“双创”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省工信委牵头)

  鼓励服务型企业线上线下互动发展、转型升级,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商务厅和各市、县配合)

  17.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产品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工商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对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对第一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第一次获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民营企业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荣誉的,不重复奖励。(省质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18. 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能力建设,积极对接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省工信委牵头,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19. 鼓励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围绕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建立健全绿色生产长效机制,走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之路。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

  20. 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增强在创新研发、市场营销、与资本市场合作等各方面的能力,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对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积极鼓励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市、县每引进一人(团队),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同级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补贴,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补贴。加大柔性人才引进力度,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21. 加大新产品推广力度。鼓励新产品[包括首台(套)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等]首购、首用。对省内首次应用我省民营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上限为100万元。(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帮助使用民营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单位争取国家保费补贴。(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黑龙江保监局配合)

  22. 帮助企业加强市场营销。引导企业增强市场营销意识,帮助企业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围绕我省具有供给优势的产业和地方特色的产品组织开展系统性推介、整体性营销,解决单一企业做不了或做起来成本太高的问题。(省工信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相关部门牵头)

  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活动,参加展会所需费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给予支持和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支持民营企业在省外建设一定规模的展示交易中心、旗舰店、连锁店、仓储配送中心。(省商务厅牵头)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民营企业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省委宣传部牵头)

  强化市场监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工商局牵头)

  23.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外经贸活动。鼓励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和合作园区,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及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对企业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资源回运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4. 增加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份额。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中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及相关加分政策。政府采购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及时全面向社会发布采购清单和招标结果。(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信委配合)

  25. 鼓励省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支持驻省央企、地方国企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将产业链条相关环节委托给省内民营企业。推动驻省央企与省内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密切合作,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信委配合)

  推动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各方面掌握的公共资源和经营权向民营经济开放。(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各市、县配合)

五、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26.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规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物价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 降低税费成本。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省物价监管局配合)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依法依规设立须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省住建厅牵头)

  28. 降低社保成本。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降低社保运行管理成本。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9. 降低用电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政策,指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科学合理选择变更周期、减容(暂停)期限等基本电价计费方式,降低用电负荷率暂时达不到预期值或间歇生产的民营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综合用电成本。积极落实国家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支持符合交易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省工信委牵头,省电力公司、省物价监管局配合)

  30. 降低用地成本。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利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31. 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对收费和罚款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许收费和罚款。(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

  推动建立民营企业产成品、原材料等铁路运输量价互保、以价促量机制,降低物流成本。(省工信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支持物流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六、加大金融和财税支持力度

  32. 落实民营企业信贷政策。落实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各项信贷政策,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优化审贷流程、下放授信权限、提高放款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平等获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实施科学合理定价,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执行国家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建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针对民营企业需求不断完善功能。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银企信息交流对接活动,解决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省工信委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33. 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我省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提高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供给能力。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信委、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鼓励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省工信委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配合)

 34. 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解决民营企业续贷难的问题。(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各地设立的10亿元企业贷款周转金,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解决流动贷款还贷续贷应急问题。[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地)配合]

 35. 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根据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担保户数、担保总额、在保余额、增长速度、放大倍数、代偿率和损失率等指标,对业绩优良的融资担保企业给予奖励。(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能力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用好已设立的1亿元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引导担保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6. 鼓励民营企业扩大生产。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贫困县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7.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依托资源优势和民族特色发展民营经济。对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加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和少数民族养老产业等产业的民营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民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8. 落实扶持民营经济税收政策。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完善公共服务

  39. 加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技术质量、管理咨询、法律法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和投融资等信息服务。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设备、技术、人才资源等共享共用。(省工信委牵头)

  40. 支持双创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供创新创业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及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创业载体运营单位、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有效利用各级政府和所属事业单位现有资源,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各市、县配合)

  41. 加强人才培训服务。将民营企业家培育纳入“龙江千名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帮助企业家增强法治、规则、诚信等市场经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资本市场合作等能力,打造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利用各类社会培训资源,分层次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全面提升员工素质。(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社厅、省工信委配合)

  42. 加强产需对接服务。分行业组织开展产需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对接、产品对接、技术和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对接,为民营企业产需对接牵线搭桥。依托各级公共服务平台,梳理发布项目合作、融资、人才、技术成果等各类供需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产需对接服务。(省工信委牵头)

  43. 鼓励服务机构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大力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机构,鼓励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各方面的服务。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购买专业化服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政府采取发放“服务券”的方式,引导中小微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4. 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畅通各级党委和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企业间交流合作,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服务民营企业中发挥更大作用。(省民政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优化发展环境

  45. 优化政务环境。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定期检验,取消的要落实到位。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省编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加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各级政府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优化政策服务。政策制定部门应及时准确发布和解读政策信息,明确责任部门和承办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获得政策支持情况。民营经济部门要及时汇总和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政策,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广泛宣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6. 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监察厅牵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配合)

  47. 优化法治环境。加强立法,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要求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及时修改、废止或暂停实施。严格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严防腐败。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48. 优化市场环境。加强垄断行业监管。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省发改委牵头,省纪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住建厅、省物价监管局、省金融办及省通信管理局、黑龙江银监局、电力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县配合)

  49. 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必须受理,凡是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所有涉及发展环境的投诉,接到投诉之日起限时反馈,处理结果一律公开曝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严厉查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彻底打消投诉主体“一把赢,把把输”的顾虑。对于企业投诉打击报复、恶意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构建省、市、县联动、畅通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分级投诉、分级解决。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关线索送同级纪委查处。强化和完善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能,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力量,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加大查办案件结果的督办落实力度。各市、县都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遭遇的不公和委屈有人管。(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县配合)

   50. 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更加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推进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和推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抓紧出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编辑: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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