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二十年回顾
光明日报记者 梁捷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老年法修订草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践表明,老年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10月9日,由全国人大内司委、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主办的纪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老年法更加突出政府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老龄问题日益加剧。2012年修订的老年法更加突出政府的责任,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写进法律,提出国家要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进一步强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涉老工作。截至目前,成员单位已扩展到32家,涵盖党、政、军、群各方面。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对老龄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有力推动了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
据全国老龄办负责人介绍,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法颁布以来,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老龄产业等多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截至目前,基本形成以《宪法》为基础,老年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内的中国特色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
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据了解,20年来,我国逐步健全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公益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国务院决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05年开始到2015年,连续上调11年,月人均达到2200多元。
截至2015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58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6.7亿。截至2015年11月,全国共有60岁以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46.4万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展到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末,全国养老床位数达到672.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0.3张。全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已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我国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显著提升。1996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0.80岁,2015年达到76.34岁,20年来增长了近6岁。
老年维权工作常态化
全国老龄办负责人说,为让老年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我国制定了《关于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据了解,20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敲诈老年人财产和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传销、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同时,依托基层派出所、警务室开展宣传防盗、防诈骗常识,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涉老案件和纠纷中作了积极探索,老年人控告、申诉等各方面工作有了新发展。
2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村居延伸,方便老年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全国共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2137个,基层老年法律援助覆盖面达98%。老年维权工作呈现常态化。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10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