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稿将“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列入追责情形之一,规定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三审稿对红十字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作出了明确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此前,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和职责等。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订草案对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增加上述规定,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并作了上述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