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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职业打假人:买旗袍谎称演出 检测后要求赔偿

2016年11月19日 01:50:24 来源:央广网 访问量:131

视频:实拍:打假人超市索赔遭殴打  来源:安徽高清

  【记者调查】职业打假 存废之争

  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职业打假人”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这使得关于职业打假和职业打假人这个概念以及群体,又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

  “职业打假”通俗来说,就是“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而“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送审稿中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对争议日久的“职业打假”问题进行明确。

  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这些年来也一直都存在着。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

  通常,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

  职业打假群体如何获得灰色收入?

  近二十年来,“职业打假人”从出现至今,一直受到社会争议。河南的职业打假人王先生今年40多岁,他专门购买“假货”或问题产品,再要求对方多倍赔偿损失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谈到这个职业,他说:“对我来说是一个很熟悉的工作领域,既能有对我来说合适的收入,也有一些成就感。”

  由于大型商超更为注重自身形象,王先生主要选择相对大型的超市和卖场,对于选择的商品,既有食品、日用品,也有一些不常用商品,只要被他发现质量有问题或宣传说法与商品不一致,就可以分批次购买。王先生说,现在他以这个职业获得的收入不是特别稳定:“有时候两三个月不赚一分钱,有时候一个月赚点,它并不稳定,有时候没案件,还有时候案件程序慢点。”

  大型的商场和超市都比较注重品牌形象,也有经济实力,索赔后相对容易“买账”,也就成为很多职业打假人的目标。柳女士在河南郑州经营连锁超市已有十年,她说,这些年来她对“打假人”这类群体一直在堤防,不过往往防不胜防,因为很难保证商品本身不出任何问题:“这帮人本身是很低调的,他也会跟顾客一样,拿起来仔细研究一下商品之类的。其实他是在重点观察某些重要信息,像那种保质期呀,生产厂商啊,食品安全标志呀,很敏感的一些东西。”

  即使小心谨慎也难保障“货真价实”,哪怕一个生产日期,一句宣传语都可能成为“打假人”索赔的把柄。柳女士透露,超市员工曾误将已经到期的巧克力糖摆放在货架上正常售卖,很快被职业打假人逮个正着,店方为了声誉,选择了私下了结:“按道理的话不应该卖的,然后他第二天买了大概有十条,然后要求十倍索赔。结果就是赔了,当时是赔了一千多块钱,是店铺自己赔出来的。”

  而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讲,其职责就是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郑州市一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透露,遇见消费者消费维权问题都要予以解决,但个别职业打假人反复投诉为执法人员增添了很多负担:“比如说鱼油,一个标签投诉四次到五次,人家质检报告什么都有,没有任何问题,他就投诉,投诉你就得查,查你厂家就得来配合,厂家耗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来做这事情。”

  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少相应的行业规范,自“职业打假”诞生以来,除了自身的自觉自律外,“打假人”没有受到法规的约束。郑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在以往的行为界定中,一些“打假人”以牟利为生,是促进商家改正行为,还是涉嫌敲诈勒索,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界定和监管:“自己一分钱的损失都没有,反倒给人家要上万块钱。他的目的就是去压迫这些商场超市生产厂家去赔钱,有些完全是一种恶意的举报。”

  实际上,类似的法律纠纷和案件,近年来也在多地出现。记者从江苏省扬州基层法院了解到,知假买假企图索赔获利的消费纠纷逐年上升,一些职业打假人早已不是曾经的打假英雄,而是把这种权益当做赚钱的财路。

  今年3月,扬州的李先生花2万多元在扬州市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了18件旗袍,为了打消卖家疑虑,他还谎称是用于大型活动演出。买完后就把样品寄到了一家天津纺织品鉴定机构检测,发现里料是95%点几的聚酯纤维,有4%点几的氨纶。而衣服标签上的成分说明是100%聚酯纤维,与鉴定结果不相符,李先生便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

  商场在和厂方联系后得知,4%的氨纶成分是考虑到衣服的弹性而后加入的,只是标签没有及时更改,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便打起了官司。法庭调查审理后发现,根据纺织品行业的相关标示文件,商家的标注并无不妥。

  主审法官王涛解释道:“上面有个规定,就是说产品和产品的某一个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否为装饰线和特定纤维,其总含量低于5%的可使用百分之百称号,像这个氨纶是低于5%的,标签上面可以标百分之百聚酯纤维,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数据显示,扬州广陵区法院2014年受理职业打假案件13件,2015年22件,而今年前9个月就已经收案29件,不仅案件逐年增多,而且这些职业打假人开始抱团、分工协作,越来越职业。

  王涛介绍道:“有烟糖酒类的、服装类的、鞋包类的、食品类的,各个分类,然后另行安排购买组的人去买这些产品,买完之后再安排人去寄送到相关的鉴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拿来以后。安排索赔的人把报告寄到相应商家卖场,谈了以后,谈不起来就向法院起诉。”

  王涛说,在法院受理的这类消费纠纷中,有近半数的案件都已调解结案,商家为了免于诉讼的烦扰,往往都会给予职业打假人或多或少的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这样成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生财之路。

  从过去的打假英雄到现在的吹毛求疵唯利是图,扬州市消协秘书长戴蓉认为,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转变,恰恰是商家厂家规范经营、消费环境越来越好的体现,但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缺失,如果消费环境足够完善,职业打假人自然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

  维权还是逐利 职业打假为哪般?

  打假人打击的真的都是不法商家吗?河南省郑州市一家用电器卖场负责人乔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但也存在一些恶意坑害商家的不良“职业打假人”,随着国家对各类市场主体违规经营行为惩罚性赔偿不断加大,一波又一波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让商家十分头疼,他们通过钻漏洞、欺诈等行为向商家索赔,商家或因证据不足,或因息事宁人而默认受害。

  安徽来安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何宝亮介绍,“职业打假”大部分是“知假买假”,目的上虽起到了监督商家的客观效果,但直接指向的是“赔偿款”。

  仅在今年7~9月份,来安县消协就接到近30起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来信,投诉信都是统一的格式,不少都是出自一人之手。何宝亮说:“就我们了解大部分都是团队化,他们投诉信都是格式化的,具体情况的要求等于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有时候针对一个商品出现的问题,他来了,过段时间又有一个职业打假人以相同的问题出现举报信,而且人员固定的人比较多。我们行政资源都用在了职业打假人的处理方面,如果我们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处理当事人的话,他得不到举报奖励,对我们告知他的结果他都不满意,对我们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

  食品是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较多的一类商品,有不少消费者觉得他们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应该支持,有的则认为以不正当利益为借口是一种假正义。作为食品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安徽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成红认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他们的职责,“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也为食品安全监管加了一道“锁”,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强自检自查,才能杜绝职业打假人。

  对于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安徽来安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何宝亮认为,可以使恶意打假排除在外,让消费维权能够为更多消费者服务。

  基于对假货的愤怒,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有着天然的亲切感,并在道义与行为上给予支持。毕竟,“打一点是一点”的想法,已成为大多数人最基本的认同。不过,职业打假并没有想象中那般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毕竟从法院系统统计出来的数据看,在维权案例之中,职业打假人又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也有观点认为:没有所涉假货信息的公布,没有后续的行政处罚跟进,作为民间的维权和打假行为,无法衍生出最大的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也正如网友所说“光顾着索自己的赔”。

  于是,也有这样的观点和建议产生:正是因为有了“畸形产业”的标签,以及部分职业打假人采取的敲诈手段的影响,职业打假人现有的生存模式注定难以为继,真正受欢迎和有前途的打假模式,当从自利而转让公利,以“知假购假”而升级为“替人打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与服务,并将自己的功能扩大到最大化,那么其打假的价值才会得到充分体现,这样的打假模式与生存法则,才会有持续的空间。否则,其打假的成效越大越多,对于公众来说也是“他人之事”。

  《消法》新规如何看待?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法》刚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大家都觉得十分解气,把王海称为打假英雄。自从1995年,中国第一打假人王海的第一次打假开始,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也逐渐演变成专业化、组织化运行,在打假人这个概念前面的“职业”二字,也越发深入人心。

  对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消保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涉及到可能会影响“职业打假”的变化表述,王海认为,在有关惩罚性赔偿等许多细节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部分规定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消费者的动机无法判断,是否以谋利为目的是一个主观动机,目前我们没有办法通过客观标准来判断,如果说以成本和收入相抵扣是否获益这个为判断标准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将来所有的消费者维权都永远不划算的。这只能说增加了民间打假的成本。

  那么,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的消费者,应该如何定位与实施自身在维护消费权益方面的追索和获赔的权利呢?王海认为这需要遵循四个原则:只要民间打假遵循着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它永远都是一个正能量,我们希望能够有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应该让每一个消费者最起码要从经济上感觉到即便是打官司维权也划算,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吹哨人制度,即举报人能够分享罚款的制度,如果每一个执行人都可以通过举报分享到巨额的罚款,这样任何一个执行人都会成为一个来指正或者是制止假冒伪劣的一个公民,这样自然而然,企业作恶的机会空间就会越来越小。现在不是民间职业打假太多,而是太少了。

  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维权,这给职业维权松了紧箍咒,在食药领域的维权案件中,对于商家以“知假买假”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很多人认为这极易引发“神仙打架”,让消费者莫衷一是。

  郑州市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宇表示,两项法律法规并不冲突,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将遵循“先按特殊规定再遵循一般规定”的原则和先遵循法律后遵循法规的原则。未来食品药品领域仍是相关部门和“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

  “如果最高法有特殊规定的话,用最高法的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话,我觉得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条例都可以。因为这个食品药品这一块,可能国家还是一个特殊的对待。买个衣服啊,买个什么,他相对影响不了生命健康,但是对药品食品这个东西,他危险就大了。即使有职业打假人愿意这样做的话,他可能弥补这个国家的力道不足,我觉得将来也可能这个导向。”

  由此看来,新的消保条例一旦落地,除了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再出现“职业打假人”屡次知假买假,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有人提出质疑,这样规定可能方便个别商家利用“以牟利为目的”的概念对消费者维权搞污名化,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终违背“权益保护”的初衷。刘德宇建议,对“知假买假”限制之外,还要对部分不法商家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如果将来限制以后呢,应该说还是应该有一些其他的措施来弥补。你比如说是不是将来工商的力度,或者是国家监督的力度加大,还待加大对这些违反消法的那些商家,加大惩罚,管理执行的力度加大,对这个不诚信的要纳入违规行为啊,纳入你的黑名单制度,这块将来会加大。”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需回归正确方向,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有些商家,之所以知假卖假,从根本上讲,还是源于侥幸心理。不妨作一个假设,如果在市场上,职业打假人不是有限几个,而是普遍存在,这个市场还会有假货存在吗?从培养职业打假人角度来看,不可能人人都成“王海”;但从培养职业打假意识来看,却可以人人皆成“王海”。为什么一般消费者不愿意、不参与打假呢?这里,不仅涉及专业知识问题,更重要的是基于打假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按照目前的打假生态,打假需要付出庞大成本。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一次购物的金额是有限的。

编辑: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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