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使用说明
该标识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该标识用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1.用于纪念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2.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3.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二、制作样式
各地各部门本着形式多样、方便佩戴的原则,制作纪念活动标识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三、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纪念活动标识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纪念活动标识的完整性。
2.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不得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3.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4.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需与纪念活动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