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世界各國均致力加強預防及懲治毒品犯罪的力度。在本澳,規範毒品犯罪的法律主要由第一七/二○○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下稱“禁毒法”)規範。
但該法律實施已有七年多,毒品犯罪卻依然顯著,且比較鄰近地區,澳門毒品犯罪的刑責偏低,使澳門有可能被利用為國際毒品的中轉站,故有需要檢討和完善有關法律,加強打擊毒品犯罪。
修改“禁毒法” 提升販毒、吸毒刑罰
修改“禁毒法”的法案,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獲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並於同月二十八日公佈為第一○/二○一六號法律,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是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提升販毒和吸毒的刑罰。根據新修改的規定,“販毒罪”(即“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刑罰,下限由三年徒刑改為五年,最高十五年徒刑不變;“吸毒罪” (即“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和“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三個月徒刑,修改為三個月至一年。
修法引入毒品數量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吸毒罪”中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按照第一七/二○○九號法律並沒有作出規範,但修改法律後,新規定引入毒品數量限制,即是參照第一七/二○○九號法律附件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如持有超過規定的“五日量”,則不再適用“吸毒罪”的規定,而會視乎情況,以“製毒罪”(即“不法生產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販毒罪”或“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即行為人最高可被判十五年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七/二○○九號法律和第一○/二○一六號法律。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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