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是展现民族精神和弘扬民族正气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和建设精神文明社会,见义勇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影响。但是,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见义勇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质疑,因此,如何让见义勇为这类传统美德继续发扬和解除消极质疑因素,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受儒家礼教影响深远,善心和仁义被视为最高的道德标准,正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所敬仰的道德气节。见义勇为最早见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在孔子的儒家思想中,见义勇为的标准就是既要满足“义”又要符合“勇”。孔子将“义”看做是个人内在修养的一部分,义与仁、礼、智、信一起构成了孔子及其弟子理想中的“君子”人格修养的核心。同时,孔子眼中的“勇”是一种实践精神的内在原则,是心灵上的不惧不怯,这不仅仅体现了见义勇为是一种奋不顾身的“为”,更蕴含了深刻的民族精神“勇”。根据《辞海》,“勇”也叫“勇敢”,指不畏避、敢做,也指敢作敢为毫不畏惧的气魄。在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中,对“勇”赋予了极高的道德内涵。《伦理学大辞典》对“勇”的伦理内涵界定为:“为实现一定道德目的而不怕困难、危险和牺牲的精神和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和品质的一种肯定性评价的道德范畴。”从而将“勇”的价值定位在符合道义的行为上,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界定了不同人格的不同价值取向。换句话说,符合道义的“勇”才是我们所推崇的传统美德。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四主德”社会伦理观,“勇敢”也被列为“理智、正义、勇敢、节制”四主德之一。“勇”并不是外在强加给人们的道德法则,而是作为人们自身存在的道德体现,“勇”是自成目的性的一种德性,因为畏惧惩罚或者是贪恋奖赏而做出的行为都不是真正的“勇”,“勇”是自身内化的道德准则。见义勇为正是“勇”的核心内容之体现,一个人因为高尚的目的而做出了勇敢的行为并承受了勇敢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这个人是勇敢的,并且这样的勇敢应该是令人愉悦的。虽然,很多勇敢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可能是痛苦,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当一个人成就真正的勇敢后,幸福就会接踵而至并达到人性最高的至善,并不能片面地以欢愉和痛苦的简单感觉来解释。在“义”“勇”思想的基础上,当面临困难险阻和正义的考验时,孔子主张见义勇为,主张为义而敢作敢为。“仁”是精神核心,“义”是“仁”的外在表现,“勇”是以上两种精神力量限制约束下的行为原则。
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民族文化延伸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形式,对于民族精神和社会风气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道德的基本精神一般就代表着一种文化的基本构架和走向,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道德精神渗透到了各个方面,对于社会大众的影响深远,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和内心世界起着调节规范的作用。中国古老的伦理传统,其极力倡导和诠释的各种道德规范,虽然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激荡与洗礼,但蕴含其中的丰富伦理精神直到今天依然显示出其强大的生活指向意义。尤其是当前社会道德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和挑战,“见义勇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并逐渐失去它本身该有的公道时,我们更应该相信和坚守现实生活中必须存在着一种高尚和美好的德性,并协助促成“见义勇为”成为一种人们长久坚持的道德观念。虽然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例如“小悦悦事件”这样的道德失范的负面现象,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就否认中国的伦理和道德价值以及存在的意义。相反,这些负面消极的不良事件激起了大众对于道德问题的觉醒,很快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强烈谴责见死不救的道德讨论。在这场意在对道德现状反思的讨论中,有一种倾向不可取,就是辱骂,如恶语相加的人身攻击以及对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否定。鲁迅先生曾经说过:“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德性重在道德教育的规范引领、内化为道德自律,贵在发自内心自觉地见义勇为,如果以辱骂的方式治疗社会道德冷漠、遏制文明歪风,本身就是一种“以毒攻毒”,容易暗生新的社会问题和对立,往往于事无补,还可能适得其反,不利于社会和民众的长治久安。
其实我们身边的美德从未消失过。2009年8月,一位年仅23岁的年轻士官,在黑龙江畔纵身一跃,挽救了他人,牺牲了自己。青春的英雄绝唱,让生命化为苍松翠柏,他正是烈士邰忠利。面对“从天而降”的小男孩,四名农民工同样没有丝毫的犹豫,出手相救。对于城市来说,他们只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对于孩子来说,他们更是“陌生人”,但是他们却用手臂托起了鲜活的生命。这些道德践行的英雄们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感动,更是对于目前道德现状的审视和社会问题的反思。
捍卫社会道德底线,守护最后的人性良知,不仅需要在道德教化方式上进行加强和完善,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上更要有所作为。只有各个方面形成合力,才会对整个社会道德文明建设有所影响。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开始着力强化道德激励机制的建设,譬如2011年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金已逾150万元。倡见义勇为新风,树立道德典型,杭州市做出了榜样。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努力让见义勇为英雄无后顾之忧,并将见义勇为归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工作中,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完善的服务保障,不断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有很多学者和民众提倡道德立法,设立“见死不救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关于设立“见死不救罪”所讨论的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纯粹的道德范畴或法律范围,反映出的是我们如何看待和处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能否对此做出正确的理性认识。自古至今,在不同类型和形态的社会中,道德和法律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调控力量相对下降,诸如“见死不救”等消极的社会现象频频发生,想借助国家权威和法律强制力来纠正失范的社会道德,将道德法律化是一种可理解的诉求。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道德法律化并不能成为一个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绝对的解决方式。基于中国古代伦理性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准则具有广泛的民生基础,民众对此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和明显的心理倾向,道德法律化的强制性抹杀了民众对道德的心理趋向和行为选择的自由,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这样不但没有解决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还会引发社会更严重的信任危机,使道德最根本的内在自发性逐渐消失,最终导致社会整体道德丧失话语权。
最后,见义勇为的最终落实点还是在于“为”,去践行自己心中的道德坚持。道德坚守最需要落实的就是去行动!道德从来都是对高尚人生的追求,永远能为世人带去美好和温暖,给至善的人以内心幸福的慰藉。中国社会从来不缺乏道德观念,缺少的是对于道德观念的践行和支持的动力,这就正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力量,去达到所希望的道德愿景。我们所拥有的善良与热诚,需要社会给予充分肯定以及公众的呵护和弘扬。让我们秉承责任,拒绝冷漠;请大家善待好人,维护义行。将潜藏在心底的道德力量全部激发出来,就可以汇聚成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
编辑:朋天岳
责任编辑:文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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