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案件在现实中的情形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很多同类事件的经过可谓一波三折。事件的复杂性也导致了问题解决的困难。有人曾试图设置“委屈奖”,对做好事遭讹者进行奖励;也有一些地方曾承诺,市民因搀扶摔倒老人被讹,费用将由爱心专项基金承担。这些举措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有找准问题的核心和本质,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问题更复杂。
为了深入了解此类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提出应对措施,笔者对截至今年10月前的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在这些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而最近两年,随着探头等设备的普及,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2014年以来的21个案件,有20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监控或证人证言得以发现。这意味着,恩将仇报或冒充好人,大都能通过各种方式查明真相。这对于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极为重要,因为,是否讹人、是否冒充好人、是否逃离现场,都是当事人在瞬间作出的决定。为善为恶,都在这一瞬间。极高的真相发现比例,足以消除当事人的侥幸;而切实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这一瞬间作出对他人和社会有利的决定。
在这个前提下,有必要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从而达到对不法行为的规范,矫正偏颇的社会认知。法律必须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作出反应,这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但多年来,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法律的实施力度不足。在上述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处罚, 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有对肇事行为进行处罚,但没有对冒充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总体而言,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处罚率基本为零,这是我国扶人事件真相发现率极高而纠纷却不断这一反常现象的法律原因。
在大力提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之外,我们还应该运用制度的力量,从根源上预防问题的发生。对诬陷者,需要考虑设定合适有效的法律责任,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形下,加大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的处罚力度;对冒充好人的肇事者,由于其往往在社会舆论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有必要予以严厉惩处,无论其肇事后果如何,应该对冒充行为本身予以单独处罚;对于逃离现场的肇事者,应该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促使其主动履行救治被撞者的义务,比如除现有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在 民事责任上可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其逃离行为的经济代价,等等。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作为。作为公安部门, 不能把这类案件仅仅看作是普通民事纠纷,无论伤情是否严重,只要双方就扶人中的事实有根本性的争议,就应积极、及时地介入纠纷,尽可能发现事实。立法机构在制度设计时,应该把真相的发现放到足够重要的位置,同时谨慎运用激励性举措。通过以上措施,让人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作为一种威慑的存在,改善民众认知,减轻司法压力,从而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
(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