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井渗坑排污直接负责人将被拘
该《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15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
《暂行办法》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新办法体现执法衔接规范
据公安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部分可以拘留的情形
●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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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出台54项配套新政
新京报讯 (记者张婷 金煜)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环保部出台54项新的政策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两高等部门将出台配套政策。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表示,目前,环保部有54项新《环保法》相关法规的配套工作,已完成了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企业环境责任公开等5部相关法规的配套工作,其都在今日与新法配套实施。
翟青表示,接下来,环保部还将制定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地方也将出台地方性规章落实新《环保法》。
除环保部外,其他部门也将制定新的配套政策。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已通过了环境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对诉讼主体进一步明确,该解释将择日宣布,此外,关于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定。
杜万华表示,最高院目前已经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做出司法解释,到去年10月,全国法院已经办理了1025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人数1136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表示,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纪文也表示,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考虑环保工作考核中推行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问责制度。
新环保法亮点
按日累计处罚增大违法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灿发表示,过去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如建设项目违法之后,罚款最多也才20万元,但如水电等大型工程 投资都上百亿元,处罚金额尚不及其一天的设备租金,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力几近于无。新《环保法》中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此前的罚款额可以按日连续累计 处罚,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威慑性。
王灿发说,据已试点按日计罚的重庆市的统计,实施该制度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从4.8%上升为90%。
此外,根据新《环保法》,企业非法排污不仅将遭到巨额罚款,而且企业负责人也可能被绳之以法。
明确政府管理责任强化监督
新《环保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管理环境的责任,并规定了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首长需引咎辞职。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说,新《环保法》针对环境治理强化了监督机制,如增加了人大监督机制,政府需要定期向全国人大报告环境考核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另一个监督制度则是上下级政府的监督。此外,他表示,再加上信息公开、空气质量排名等,都是正在实施的监督机制。
人大环境资源教研室主任周珂表示,新《环保法》大大加强了政府的环境责任,开始向国家环境政策法转变,“这个趋势是过去从没有过的。”他说,我国目前只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对国家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还没有非常明确地写入法律。
确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权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纪文说,过去,政府盲目招商引资,忽视环境保护,这就需要突出公众参与的作用。“国务院有必要出台一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让公众去监督政府,这样就能弥补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不足,有助于建立新的环境保护秩序。”他说。
王灿发表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和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很高的热情,新《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给予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生效后,公益诉讼将会有一个明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