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此合同的制定,旨在规范我省房屋租赁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在居住方面,按照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的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单间最多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等费用应列明双方如何承担,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出现几种情形之一,房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迟延交付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限,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不支付租金的;欠缴各项费用超过约定金额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结构的;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且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的;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分租给他人的。(记者吴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