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时期,临淄有个姑娘名叫淳于缇萦。她的 父亲淳于意被当地的官吏判处“肉刑”(广义上指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狭义上则指死刑以外 的其他刑罚。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要把他押解到长安去受刑。缇萦跟在押送父亲的官差后面,一直到了首都长安。
到长安后,缇萦给汉文帝写了一封书信说:“我叫缇萦,是太仓令淳于意的小女儿。我父亲做官的时候,齐地的人都说他是个清官。
这回他犯了罪,被判处肉刑。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一个人死了就不可能复生,砍去脚就成了残废,割去了鼻子,就不能再安上去,以后他就是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所以我情愿被官府没收为奴婢,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看了书信后,认为缇萦所讲很有道理,就召集大臣们说:“犯了罪该受罚,这是天经地义的。可是现在用残损肢体的肉刑来惩办一个犯人,怎么能劝人为善,重新做人呢?”于是在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令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
缇萦上书救父的故事是中国孝道的典范,同时对推动古代刑罚由野蛮走向相对宽缓人道作出了贡献,在历史上被广为传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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