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障。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为切实履行职责,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共8章49条,附件17个。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确定执法主体和范围,明确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二是建立执法督查制度,要求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三是加强执法体系建设,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四是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执法程序,全面规范了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约谈、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五是规定常用文书格式范本,明确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制定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并在附件中列明了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17个常用文书格式范本。
问:《规定》关于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答:《规定》第二章对管辖作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地域管辖,《规定》第六条第一款重申《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二是级别管辖,《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管辖,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部门;三是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管辖,以有效处理管辖争议。此外,还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互联网违法案件涉及面广,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加强与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问:《规定》如何有效规范和约束立案行为?
答:立案是启动处罚程序的起点和关键环节,不立案就不能实施处罚,抓好立案工作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和推进处罚工作。《规定》加强了对立案环节的管理监督,从立案标准、销案程序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这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主动履职,防止工作推诿、行政不作为等;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防止网信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督促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
问:《规定》规定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其中,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设计了怎样的监督制约机制?
答: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规定》设计了监督制约机制。比如,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前要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在七日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等。
问:《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规定》在执法程序多个环节分别规定了“申请回避”“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如第十七条明确三种回避情形,如果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的启动情形、具体流程;第三十六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