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8章49条17个附件,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为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第二至七章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执法程序,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第八章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明确赋予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明确了听证程序。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规范网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办案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