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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替考首案宣判 两人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01月15日 02:59:37 来源:新京报 访问量:101 作者:王巍
北京替考首案宣判两人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1月14日,海淀法院,“枪手”侯某在受审。 海淀法院供图

  1月14日,海淀法院宣判首例替考入刑案,侯某、虎某因在研究生考试中舞弊,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1月12日,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检方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侯某、虎某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 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追问

  为何两天就宣判?

  由于首例替考案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要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了该案,从受理案件到一审宣判,仅仅用了两天便做出一审判决结果。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不是此类案件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以后遇到复杂的替考案件,也可能采取普通程序审理。

  解读

  什么是刑事速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程序。

  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部分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背景

  “刑九”明确替考入刑后首批替考案进司法程序

  2015年11月1日“刑九”开始实施,目前第一批替考案已经相继进入司法程序。2016年1月12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两起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海淀法院受理的首批“替考”刑事案件。

  在海淀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件中,除已宣判的侯某、虎某案外,还有大学文化的梁某花钱让研究生蔡某代替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一案,梁某与蔡某均是辽宁人,目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代替考试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起诉,海淀法院将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此外,北京市丰台、房山也有一批替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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