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刘茸)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四类罪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故意杀人、 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实行,最近一次特赦距今已40年。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介绍,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李适时介绍,起草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点:一是严格范围。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主要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同时,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二是审慎稳妥。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三是依法进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 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