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搜索应标明是“广告”
几个月前的“魏则西事件”,将百度付费搜索推到刀口浪尖上。百度推广信息是否属广告?应不应该接受广告法监管?当时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
此次《办法》明确将“推销商品或服务付费搜索广告”列入5项互联网商业广告之一。“付费搜索”首次列入其中,这意味着,百度推广内容被列入广告范围。
另外,该《办法》第七条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应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明,强调“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还规定,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未明显区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将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网上看电影、看小说正起劲,突然弹出跳窗广告,影响用户体验。
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弹窗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者未经允许发送电子邮件附加广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对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提出更高要求: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工商有权查阅账簿后台数据
网友发现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向谁举报?该《办法》明确提醒,可在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或广告主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办法》明确了工商人员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行使的相关职权,如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个人检查、查阅账簿后台数据、采用截屏拍照等。当事人应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重庆晚报记者 李琅
专家:“推广”有回避广告之嫌
该《办法》出台后,相关搜索网站有何反应?昨上午,重庆晚报记者分别输入“眼科医院”、“重庆旅行社首选”关键词搜索,排在前三位搜索结果,均在栏条信息右下角,点亮了两处蓝色提示字样:商业推广、V2。
点击商业推广,显示“搜索结果为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点击V2,显示“基础信誉积累,可接洽商谈,广告主为实名认证”。点击部分栏条信息下方V3时,解释为“优良信誉积累,值得信任”。
记者在搜狗搜索发现,部分搜索结果也点亮了蓝色“商业推广”提示。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管育鹰认为,中文“推广”与“广告”意义并不等同,用“推广”一词有刻意回避广告性质之嫌,应当明确在这些广告类搜索结果上标记“广告”字样。
相关专家提醒消费者,今后搜索相关链接时,别忘了注意下方蓝色字样的提示,一旦有“商业推广”字样出现,无疑就遇见付费广告了。在选择推广内容进行消费时,别忘了截图留证。
律师说法
弥补广告法空白有利消费者维权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陈艇认为,最新出台的互联网广告办法,是行业、网友、律师、主管部门一致期待的。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看,网络有偿推广信息,相关发布者和经营者,有义务向公众明示。
“互联网行业已经过了摸索期,步入发展期。该办法出台,为工商办案、消费者维权、律师搜证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弥补了互联网行业管理空白,也弥 补了传统广告法监管空白。”陈艇认为,任何法律法规在暂行初期,都有一个摸索、完善的阶段,消费者的声音就是最好的反馈。建议消费者在今后维权中,及时与 工商部门沟通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