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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 机关窗口人员“没笑脸”或被处分

2014年10月22日 09:24:17 来源:哈尔滨日报 访问量:545

今后,黑龙江省将从严控制行政许可设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开制度,不符合国家大法或重复设定的行政许可将被定期清理。10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草案)等四部地方性法规。

禁止同一事项多次许可

据介绍,《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草案)从严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确需设定许可的,应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充分论证、严格审查。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等6种情形禁止设定行政许可。

严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对同一事项多次许可作出禁止性规定,严禁增加管理层级和环节。

许可目录之外禁设许可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完善许可公开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依法新设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施行前纳入目录,未纳入目录的许可不得实施。同时,行政机关应在有关场所对许可的办理事项、条件、程序等进行公开。

索取财物构成犯罪的追刑责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以权谋私,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擅自脱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从事其他活动的;进驻行政许可平台的人员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语言不文明或态度冷漠、恶劣的;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岗位要求的行为,将可能被追究责任或依法给予处分。

不得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或者被检查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不接受安检将被地铁“拒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安全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地下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轨道交通车站。

买科技成果可享投资补助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将获得投资补助。

观测场周边点火最高罚5万

《龙凤山区域大气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擅自进入龙凤山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10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燃篝火或火把、采石、挖沙、取土、钻探、垦荒、放牧的;在观测场周边水平距离3000米范围内爆破、烧荒、烧山、焚烧秸秆的;擅自涂改、移动、破坏、损毁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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